■记者刘浩 预付费消费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退卡难、商户流失等风险。近日,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预付费消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消费者付款后7日内的法定“冷静期”,并判决经营者必须依法全额退款。据了解,消费者张某向一家健身公司为孩子购买了个人游泳课程,共支付服务费和印卡押金6630元。当天,销售代表给张某发来了一张“私人培训合同”的照片。两天后,张女士联系教练询问课程安排,发现游泳课程与儿子暑假的其他课程冲突,向健身公司退款的要求被拒绝。随后,张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青浦区人民法院.该健身公司声称,张某已授权其销售人员签署服务合同,且合同有效。若张先生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扣除适用费用后,退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青浦区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单用途预付费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预付金额本金。本案中,原告支付被告6630元购买了20个私人游泳课程。双方签订了单一用途的预付费消费者合同。原告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提出退款请求,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也未从被告处收到过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任何其他公司。综上,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服务关系并因时限退还款项的主张符合法律标准,可以予以批准。原告交纳押金30元办理该卡。由于原告尚未领卡,被告必须退还押金。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约定的《私教合同》,健身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及押金共计66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仍在审理中。te已经生效。Ru。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要求返还预付金额本金的,人民法院我们必须支持该请求,但有例外。该条款赋予消费者合法的冷静期。对于消费者来说,“冷静期”可以有效解决冲动消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维权成本,并可以基于经营者过失提供无责任退款,实现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御的转变。对于企业来说,法规要求其放弃“金钱陷阱”做法和“售后不退款”等苛刻条款,保持对消费者的高质量服务,促进商业行为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从市场环境来看,“冷静期”可以有效修复预付费消费信任危机,增加消费者信任度,促进市场优胜劣汰,构建诚信、健康、可持续的消费市场生态系统。
(编辑:李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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